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一、创建对象
修定发布《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动城镇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设计,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各地政府投资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绿色建筑,鼓励各地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商品住宅的绿色等级。推动绿色建筑立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二)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落实《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黑建科〔2019〕12号)要求,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积极培育**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不断**产业链条。推广严寒地区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提高装配式建造水平。加强质量监管,引导企业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追溯责任机制。推动装配式装修。
(五)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加强科学技术研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着重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固废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组织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等各类奖项,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普及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门窗、保温材料、**空调、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节能绿色技术产品。加强科技项目建设,培育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清洁能源供暖等示范工程项目,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
(七)提升房屋居住舒适度。
根据住建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修订黑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制定《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将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装饰装修等相关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四、方法步骤
(一)迅速部署,制定计划(2020年9月—10月)。
各地要对照本地实施计划和工作台账,按时间分步骤具体推进落实。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督导所辖县(市)、区绿色建筑创建任务落实,不定期抽查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末向省住建厅报送绿色建筑完成数据报表和项目清单,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省住建厅将适时开展工作抽查,推广各地**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7月对各市地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总结经验,绩效评价(2022年10月-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对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制定适当加分政策。对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缴纳各类**金、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制定适当优惠政策。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要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方案,明确用地比例,保障完成当地绿色建筑创建目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收集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项目及企业融资需求,协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将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用好**绿色发展基金。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在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方面的作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提高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充分利用“黑龙江省建设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宣贯,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行、评价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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