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提出: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
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
(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二、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
(七)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单位主体责任。
(八)外墙保温工程应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九)外墙保温工程必须成套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标准规范齐全的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单位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明令淘汰的保温材料和产品;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外墙保温系统热工参数、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指标,构造做法,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外墙保温系统热工参数、构造及各组成材料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在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外墙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对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的保温材料和产品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十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和系统材料供应单位应共同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
(十四)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书中明**温工程保修期,对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项技术评定,评定意见应纳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应作为施工、监理和验收依据:
1、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无相应标准规范的;
2、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用高度超过100米的;
3、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本《通知》**部分规定的。
三、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十六)市、区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外墙保温工程的验收,并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十八)市、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外墙保温技术的宣传、培训和示范,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及时发布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信息。
(十九)各区建设局和市建管各站办按照管理分工,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已设计保温系统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规定的质量责任。
(二十一)本《通知》由武汉市城建局负责解释。